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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igo newsmarks 12/23/2009

12月 23, 2009
  • tags: case三峡建设资金, p普通公民形式知情权, c财政部, g公共企业公开, g公共支出, b部委规章, s申请人资格

    • 引用这么多的规定,无非是想说明,根据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及财政部的规定,若财政部认为我的申请内容不明确,就应当告知我作出更改、补充,若认为申请之形式要件不完备,则应出具《补正申请告知书》,通知我进行修改、补充。若非如此,而又不存在财政部不是适格被申请人的情况,财政部也存有该信息,我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也不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,不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,那么,财政部就应当公开相关信息。
    • 从整个过程来看,我向财政部的申请中包含了依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《财政部政务公开规定》应当包含的全部内容,财政部也是既未以《补正申请告知书》通知我补充要件,又未以申请内容不明确而通知本人做相应处理。1029日财政部来电要求提供的开题报告等关于科研的进一步材料,财政部工作人员也承认是他们希望提供而非按规定必须提供的。1030日我和财政部联系,让他们出具书面通知,然后我提交全部科研相关的全部信息,结果对方请示领导后的答复是“从来没有这个程序”。
    • 行政机关若任意理解前述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四条中的规定,那几乎等于完全免除了它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,至于那些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,因此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,大概也是可以援引此条的。在行政机关的认识中,事关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信息,算不算“与本人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”呢?就财政部而言,它所要保障的“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”,怎么才能免于和申请人的“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无直接关联”的命运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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